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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全省政府法制系统要围绕 “六加强、六促进”做好下半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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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1-08-17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

  7月28日,省政府法制办在贵阳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法规处长会议,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朱玉在会上强调,各级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意见》、《省政府意见》和2011年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努力做到“六加强、六促进”。

  一是加强依法行政指导,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加大依法行政组织协调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提请本级、督促下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强化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本地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方式方法。指标体系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能量化的要量化,能具体的要具体。考核情况要纳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在目标考评中的比重,考核结果要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对“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等申报命名、表彰对象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实地考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

  增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要组织对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今年工作要点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机构要不定期进行抽查,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将加强对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直部门法规处的业务指导,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法制办要深入县级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调研、指导工作。省直部门法规处要加强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及时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进一步加强法制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

  二是加强政府立法,促进并保障更好更快发展。

  围绕主基调、两大重点战略抓立法。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基调,两大战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重点产业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重点抓好《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草案)》、《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保护办法(草案)》、《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草案)》、《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草案)》、《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适时报请调整立法计划,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立法任务,为我省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贵阳市要立足 “火车头”的定位,加强政府立法,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自治州政府法制机构要推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起草工作,突出民族特色,服务发展和改善民生。

  注重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始终站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高度考虑问题,把握立法的根本方向。要转变立法观念,实现从管理型为主导向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服务型为主导的理念转变。要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矛盾和焦点问题的深入研究,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防止制度建设中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问题。要遵守《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性法规草案可由省政府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更应该由省政府提出。《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立项申请,并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并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已提出的正式书面意见负责,对已经协调一致的意见一般不得重新提出异议。要服从政府决定,省政府已议定的事项,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规定,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到权力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要把制度创新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不贪大求全。

  三是加强法律顾问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认真履行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职责。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当好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并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专家库,及时聘请或更新法律咨询委员,提高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向本级政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要在重要决策和项目建设、资源开发、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办的作用,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以防范和控制风险。要通过法律服务,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的探索研究,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促进科学发展。省政府法制办还将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各级法制机构做好法律顾问工作。

  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作用。各部门法制机构是本部门及其行政首长的法律顾问,要积极承担起本部门重要决策和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的法律咨询顾问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严把法律关。

  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落实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前要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代省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把关;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时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注重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关注合理性。要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及时性,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及时率,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工作力度,经备案审查纠错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处理。个别地方要注意克服只备不审问题。要重视公众提请审查和社会舆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

  继续做好清理工作。继续做好对1979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审查把关,列出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目录,公开发布。没有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抓紧推进并及时上报情况。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按照省委要求全面清理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有关的规定,取消各种针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和壁垒。清理出需要修订、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开展修订和废止工作。

  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巩固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成果。有关实施机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布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取消的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对下放的项目,做好上下衔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合并和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加强沟通协调,尽快落实到位。要指导实施机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定期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不断推动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高,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

  明确行政职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前一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审核行政机关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职权,编制统一的行政职权目录。指导、督促各单位根据行政职权目录,细化明确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指导、督促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条款,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九个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全面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而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市县深入推开。此外,在总结农业、林业系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文化、教育等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六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

  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不同方式结案,提高和解、调解率,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加强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不断完善行政应诉相关制度,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活动。

  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没有列为试点的,只要具备条件,也可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省直各部门要及时移送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指定参加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职,积极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结果“三公开”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