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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
(
2005年4月30日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信访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贵州省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局综合处和来访接待一处(简称接访一处)、来访接待二处(简称接访二处)、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及信访预测研究中心(简称办信中心)负责局领导交办事项及本处(办信中心)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一督到底,狠抓落实。
第八条
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思考,又要尊重地方、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有关处(中心)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处长(主任)是本处(中心)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完成本处(中心)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第十条
督查处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督办的相关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和处理落实工作;
(二)协助局领导协调本局承担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对地方和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检查、协调和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四)根据局领导指示,对一些重点信访事项开展督导检查。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综合处、接访一处、接访二处、办信中心负责国家信访局督办和局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以及本处(中心)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各处(中心)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统一送综合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对经局领导批准移交督查处办理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相关处(中心)要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要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四)经局领导批准,接访一处、接访二处、办信中心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处(中心)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后进行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相关地方党委、政府或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和信访工作机构;需要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应由相关地方党委、政府或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的办公室转呈。
(三)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国家信访局督办且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一处、二处、办信中心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督查处在交办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结时限。
(四)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来信来访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分别由综合处、接访一处、接访二处、办信中心办理、接待;属于督查处立项的,综合处、接访一处、接访二处、办信中心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7日内移交督查处。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进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局领导批准。
(三)督办过程中,经相关处(中心)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可以视情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汇报材料的审核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由我局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和国家信访局督办的,应由相关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核签报;其他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须有我局交办的承办单位签署的审核意见。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机关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汇报材料),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有关处(中心)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本处负责人修改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审定。凡是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国家信访局的督查督办汇报材料,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处(中心)负责人复审,并报请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请局长审定。
(四)经审核,汇报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及时上报或办结存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第十六条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国家信访局的督查督办情况报告,由经办人编写《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情况专报》,经处(中心)负责人阅改,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签。
(二)综合处、接访一处、接访二处、办信中心移交的督查督办事项督查处办结后,要将办结报告向原移交处通报;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综合处、接访一处、接访二处、办信中心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贵州省信访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议权的使用
第十八条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经有关处(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有关处(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有关处(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处(中心)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如有必要,可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各部门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中心)要定期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六章
工作检查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有关处(中心)每半年对本处(中心)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由综合处汇总后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全局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确需携带含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贵州省信访局保密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